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6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慶文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5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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