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官振發
官振強被告黃誌嘉上列被告黃誌嘉因恐嚇及傷害案件,經原告官振發對被告與共犯陳思帆、王昰閔、張右聖、 陳樹彬 、 陳翊龍 ;原告官振強對被告與共犯陳思帆、陳翊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共犯陳翊龍已死亡經諭知不受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2人之訴;共犯陳思帆、王昰閔、張右聖、陳樹彬部分則業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