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602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告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苗簡字第60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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