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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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3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蔡譽彬

被告 郭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20,277元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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