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附表:
受安置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區○○路3段172巷1號3樓
丁○○住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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