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吳靜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4,6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靜月於91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969元
吳靜月
自民國99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2649元
吳靜月
自民國99年0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