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邱雅雯

許乃元

一、債務人邱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雅雯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乃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271,889元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8%

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328,535元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8%

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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