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380,236元

113年11月21日

2.22%

自113年12月21日起

002

1,520,947元

113年11月21日

2.22%

自113年12月2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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