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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