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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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59號上訴人欣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余明賢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