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