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6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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