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46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7巷2債務人丙○○
7巷2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間邀同債務人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台幣5萬4,5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台幣4萬3,58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