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34號聲請人 廖文鐸智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智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智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盟公司)
因業績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伊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並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857號函核備在案。茲經清算結果,智盟公司資產僅餘新臺幣(下同)6,987元,負債達1,223,995元,負債顯大於資產,爰依公司法第89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智盟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存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函、存證信函、民事判決書等件為證。
按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部債權人清
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須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
經查:依據聲請人提出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智盟公司之
資產僅餘6,987元,而其債務則達1,223,995元,智盟公司若經宣告破產,其財產不僅不足以清償前開債權,亦不足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費用,是依前揭說明,自應認無宣告智盟公司破產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