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3號就本院97年審交簡字
921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下午3時22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蔣志宗書記官林姵妤調解委員林武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武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願於97年5月19日前給付原告拾萬元,97年6月10日給付原告拾萬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書記官林姵妤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