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奕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2,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
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下同)50656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㈡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萬元整,約
定於101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94年1月1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
定於101年1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9月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奕誌│民國96年7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20%│││50656││1日起│31日止││││元│├──────┼──────┼───────┤││││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日起│││├──┼───┼─────┼──────┼──────┼───────┤│002│新臺幣│陳奕誌│民國96年8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23826││6日起│││││元│││││├──┼───┼─────┼──────┼──────┼───────┤│003│新臺幣│陳奕誌│民國96年9月6│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8836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奕誌│民國96年9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826││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奕誌│民國96年10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8366││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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