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何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韓子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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