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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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媄筑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犯罪時間「民國111年6月7日」應更正為「民國110年6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犯罪時間應為「民國110年6月7日」,誤載為「民國111年6月7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