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4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
被 告 甲○○
段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市○○區○○里○○鄰○
○○路○段○○號3樓,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民國97年11月5日調解程序筆
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