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66號
原告馳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賢守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羅文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