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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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 梁國清 相對人 林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於第三人 劉欽旭 所負之債務,乃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欽旭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讓與聲請人,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2年4月26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0年4月7日。
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分別規定。
㈦利息(率):票據擔保無利息。
㈧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分別規定。
㈨違約金:按每百元每日壹角之違約金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湘庭、 吳亞璉 、 林錦宏 ,共同債務全部。
嗣相對人林湘庭與債務人吳亞璉、林錦宏於98年4月8日向第三人劉欽旭借款3,200,000元,約定有利息,並約定分期清償。詎債務人已屆各期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及利息合計3,66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具狀陳報:「㈠查聲明人與聲請人間根本無其所請新臺幣3,660,000元債權額之實際債權存在。㈡今以聲請人為抵押權人名義所登記之抵押權,實際之債權額僅有新臺幣738,058元,就此事實附有鈞院102年度訴字第2294號民事判決足資證明。㈢現如前述聲明人與聲請人間抵押權所設定之債權實際金額業經清償僅餘新臺幣738,058元之債權,而今聲請人竟隱瞞前情,仍以新臺幣3,660,000元之數額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實非法所應允,故特就此提出異議之聲明。」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田心││0000-0000│建│2,238.00│10000分之8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4498│臺中市南屯區田│住家用│13層:121.68│陽台:16.62│1分之1││││心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21.68│花台:1.48│││││地號│14層││││││├───────┤│││││││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南路1段313號││││││││13樓│││││├─┴──┴───────┴────────┴──────┴──────┴────┤│共有部分:田心段00000-000建號,5,283.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共同擔保地號:田心段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田心段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