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建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64、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甲○○之刑事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