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 李石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雄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上所述,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4,20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上訴人應有部分=14,400×2,509.42×5583/19298=10,454,2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0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