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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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 林于盛 被上訴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含證物)繕本,應一併補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