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 林于盛 被上訴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含證物)繕本,應一併補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欣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