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5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以96年度催字第44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11月13日│10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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