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債權人宏胤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慶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查詢結果,債務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出境,至今仍未有入境紀錄,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