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企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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