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