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柏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柏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柏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3之「確定判決欄」之「判決確定日期」部分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民國100年5月16日),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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