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文 住臺南市○○區○○路
陳許秀末 陳崑源 楊許秀英 住臺南市大內區內江里 楊明政 王罔壽方素鑾 楊宗桓 廖桂英 方竟曉 謝慧雯 方潔如 周秀琴 蔡政達 陳豫成 柯献男 住高雄市○○區○○○路 王德安 王耀輝 劉岱豔 綦建崙 住高雄市○○區○○路齊一 丁美云 嚴大倫 王秀菊 吳原宏 蔡明鴻 胡玉雪 胡錦雀 賴坤峯 林建國 住新北市○○區○○街 潘惠雯 龔宇聲 涂登耀 住高雄市○○區○○路 石健雄 住臺北市○○區○○路1段 陳亭吟 住高雄市○○區○○街 黃佩麗 黃趙吻 曾裕粮 李宗霖 周玉香 張裕仁 蘇修範 住新北市○○區○○路1段8 許家仁 蔡真恩 林妱蓉 住新北市○○區○○○路高大為 蔡明芬 沈月桃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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