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44號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乙○○○住高雄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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