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光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禮毓 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由聲請人於105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相符。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光瑋工│華南商業銀行│志茂科技工│105年9月2│795,000元│MD698112│││業股份│仁德分行│程企業有限│日││6│││有限公││公司││││││ 司楊禮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