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趙家禾 被告 劉鶧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