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 陳桂姬 被上訴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