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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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94號抗告人 劉澤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亞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至抗告人雖另有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