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原告 劉澤融 被告 陳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8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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