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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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4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 蔡黃阿珠 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蔡黃阿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補登至收到本裁定日期之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一併提出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戶籍地(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謄本(含鑑價報告),現未清償之抵押債權?預估如行使抵押權而不足受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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