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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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元明 即祭祀公業 游華都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6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17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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