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x34x10=4,7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四、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7年4月22日起至99年4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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