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債權人龍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壢小字第一二四五號小額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民國99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表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該裁定已於99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