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1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本票所載之受款人為台北影像沖印店,如果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聲請人,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