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丙○○
卯○○乙○○午○○未○○○辰○○癸○○子○○甲○○辛○○己○○丑○○寅○○
之3戊○○丁○○巳○○庚○○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9
9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㈡原告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1,006元,應繳裁判
費3,750元。㈢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㈣原告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1,557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㈤原告未○○○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9,504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
㈥原告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4,500元,應繳裁判
費3,420元。㈦原告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76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㈧原告子○○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991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㈨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99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㈩原告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58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2,652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惟扣除其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原告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274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原告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7,162元,應繳裁判
費1,440元。原告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40,663元,應繳裁判
費9,250元。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6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6,272元,應繳裁判
費2,870元。原告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53,454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