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市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43,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