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凃懿真 即 涂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