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林○洋法定代理人 林家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黃順發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