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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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227號抗告人 李娜珠 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相對人 陳勝源
陳太郎
陳政基
陳森欉 張 陳秀英 張維鈞 張佩玲 張慧玲
張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裁定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依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民國(下同)111年1月公告現值及抗告人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其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有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116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限期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726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不宜分割,伊未請求裁判分割726地號土地,原裁定將伊所有72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之價值,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有未當,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01號裁定意旨)。
四、經查,抗告人起訴聲明請求原法院將729地號土地全部及72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697.63790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准),共計面積834.787905平方公尺分割由抗告人單獨取得所有權(見原法院調字卷第9至10頁),於起訴狀事實理由欄陳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除726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不宜分割外,伊得按持有725、727至72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取得土地面積共計834.787905平方公尺等語(見原法院調字卷第10至15頁)。嗣抗告人就原法院電詢:本件訴訟目的是否係請求就系爭土地為合併分割,訴之聲明如抗告人提出之分割方案乙節,答稱:「是」等語,有原法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1至22頁)。惟抗告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是否包含726地號土地?尚有疑義,則抗告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即有未明,自應由審判長行使闡明權,令其就聲明再為適當敘明或補充,俾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法院就此攸關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之事項未予闡明釐清,逕認抗告人係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乃依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及抗告人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其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有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5萬1165元,不無可議。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有不當,自有由原法院續予查明,再據以核定之必要,爰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另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本院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原法院自應依重新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第一審裁判費,另行命抗告人補繳,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麒倫
附表一: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725地號726地號727地號728地號729地號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4007元2800元4600元2800元面積144.35平方公尺1118.43平方公尺1879.76平方公尺2113.50平方公尺137.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李娜珠123/2000123/2000123/20003771/100003771/10000陳勝源3156/100003156/100003156/1000000陳太郎1/81/81/81/81/8陳政基123/2000123/2000123/2000123/2000123/2000陳森欉3/83/83/83/83/8 張陳秀英 公同共有614/10000公同共有614/10000公同共有614/10000公同共有614/10000公同共有614/10000張維鈞張佩玲張慧玲張啓鴻備註見原法院調字卷第17至21頁見原法院調字卷第23至27頁見原法院調字卷第29至33頁見原法院調字卷第35至39頁見原法院調字卷第41至45頁附表二:原裁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725地號:111年1月公告現值4600元×面積144.35平方公尺×123/2000+726地號:111年1月公告現值4007元×面積1118.43平方公尺×123/2000+727地號:111年1月公告現值2800元×面積1879.76平方公尺×123/2000+728地號:111年1月公告現值4600元×面積2113.5平方公尺×3771/10000+729地號:111年1月土地現值2800元×面積
137.15平方公尺×3771/10000=445萬1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