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4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請求改定監護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