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詹偉承 被告 許文鴻
黃鈺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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