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王金字 被告 廖明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交上易字第8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