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昌翰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3月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 陳明 聲請人現服務公司及每月平均收入。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請陳明聲請人投保於112年投保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封測四廠、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三迎科技有限公司、力溦股份有限公司、億瓏加油站有限公司之緣由?聲請人有無領取薪資。
三、請陳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及扶養費1萬元之依據。聲請人之父有無工作?每月收入?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幾人?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